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辩护的种类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辩护的种类

[导读]:   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

  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 ,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

二、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策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不具备刑事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对于你提出的“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刑事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辩护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我国辩护的种类主要有: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Copyright ©2008-2024

北京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